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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太阳能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海南省太阳能应用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海南省从事太阳能利用研究、生产太阳能产品及相关企业自愿、依法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致力于太阳能利用的研究,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产业发展规划,产品质量及市场营销的规范,以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我省阳光经济为目标的地方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本协会会员,为推动浙江省太阳能界的交流和太阳能产品市场的健康以展,促进太阳能科学技术进步和太阳能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提高浙江省太阳能利用事业的整体水平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2号富骅大厦A座13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二)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三)开展各类业务技术培训,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会员单位职业技能和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 
 (四)为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提供中介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协调、解决会员单位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兴办为会员单位服务的经济实体。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经济的发展情况,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六)组织会员单位进行自我管理,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会员单位劳动者的行政管理工作。 
 (七)兴办会员单位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社会公益活动。 
 (八)举办会展,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 
 (九)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经海南省内工商局核发的和太阳能产业相关的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办理会员手续的成为本会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对会长单位成员有权咨询、批评、建议和提出罢免动议。 
 (四)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五)向协会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为协会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 
 (三)信守职业道德,热心为消费者服务。 
 (四)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五)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声誉,交纳会费,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牌匾。 
 第十三条 凡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可以被选派为代表。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海南省太阳能行业协会章程》。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组成人员。 
 (五)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讨论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设立秘书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专职人员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员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任职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增补或撤换,但增补或撤换的名额不得超过原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总数额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拨款。 
 (二)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有关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浙江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海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海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