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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 山西住建厅:重点推广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与设备

更新时间:2019-06-27  浏览次数:1014

关于建筑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第92号)

晋建科字〔2019〕9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应用的指导和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依据建筑节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就建筑节能产品(技术)推广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推广与限制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技术)

(一)重点推广的建筑节能产品(技术)

大力推行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包括装配式墙板自保温体系、保温型复合免拆模板保温系统、现浇混凝土内置保温系统、非承重砌块自保温结构体系等;推广高性能节能门窗和标准化节能外窗系统及其型材;积极推广取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产品;重点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与设备。

(二)放开推广的建筑节能产品(技术)

轻质隔墙板、住宅排气道、热计量表、管材管道、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等节能产品,技术已趋于成熟,市场认可程度较高,不再列入我省建筑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由建设单位(或设计、施工单位)自行选择。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进入建筑市场和项目现场的节能材料的监管,确保进场材料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三)限制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技术)

根据建筑节能有关技术(产品)标准及工程应用情况,经专家论证,玻璃棉及其制品、矿物棉(无机纤维)喷涂绝热层、酚醛板、真空绝热(保温)板、建筑反射隔热保温涂料、无机材料改性聚苯板、热固复合聚苯板(D型、G型)、发泡水泥板(泡沫混凝土保温板)、膨胀珍珠岩保温板等产品,存在一定的缺陷或不足,限制其使用范围(详见附件),此类产品不再列入我省建筑节能产品推广目录。

二、加强建筑节能产品的质量控制与检验

(一)落实企业质量控制主体责任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按照规定进行产品的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企业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抓好原材料进货质量、生产工艺工序、产品出厂质量检验等环节的控制,同时配备相应的实验室。鼓励企业开展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保障建筑节能产品质量。

(二)严格规范检测报告内容

企业申请建筑节能产品推广的,应当委托具有实验室认证和建筑节能工程检测专项资质并具有完成建筑节能产品技术标准所规定检测指标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或抽样检验。检验报告中保温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检测与燃烧性能检测必须为同一批次产品,所有检测项目指标应由同一检测机构的同一份报告出具,检测报告说明中不应有“对来样负责”、“对送样负责”等字样。

三、积极改进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改进工作方式,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强化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在工程中应用的监管,把建筑节能内容和节能措施落实到位。要认真组织本地区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和技术应用单位,全面了解并准确把握建筑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应用的重点和限制使用范围,切实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之中,加大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不断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产财产安全。

附件:山西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限制使用目录(试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9日



责编:张建苹

(原标题:关于建筑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第92号))

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