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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招投标中的经典案例问题

更新时间:2018-11-05  浏览次数:1219

招投标中的经典案例问题

问:开标记录在评标过程中起什么作用?                            

答:依据国内法规,开标记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仅需要就开标记录中记录的问题作为提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进行处理。

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出需要投标人澄清的一些含义不清的问题是否需要签字?

答: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需要澄清问题时不能签字,否则透露了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需要加盖其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问: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否定招标文件中的某几个评标标准而重新制订、添加评标标准?

答:评标委员会的权力就是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没有权力修改与制订评标标准。如果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均认为评标标准和方法制订的不符合法规,可以提出书面报告判定本次招标无效,招标人重新依法招标。

问:开标现场是否可以直接判某个投标为无效标而不交给评标委员会评审?

答:不可以。开标时不仅是开标人,任何人均没有权力评判投标是否有效。

问:某个投标人在一个项目投标中报出了两个报价,怎样唱标?

答:按照投标函(正本)唱标,直接唱出两个报价。

问:某工程建设项目发了两次招标公告,第一次仅2个企业报名。第二次有4个企业报名,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仅有2个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确定承包人或供应商呢?

答:如该项目属于必须审批的建设项目,需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后可以直接确定承包人或供应商;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

问:投标人采用传真方式递交投标文件是否可以接受?

答:不可以。因为满足不了法律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

问:工程量清单是否可以在开标前7天发给投标人?

答:不可以,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应与招标文件一起发给投标人,最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发给投标人。

问: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可否参加国内招标项目的投标?

答:依据中国法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可以参加国内招标项目的投标,如果其仅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办事处不可以投标。

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将4台电梯纳入到了总承包的承包范围,合计164万元人民币,是否可以直接采购?

答:不可以直接采购,它已经达到了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依据法规,应由总承包的中标人和招标人共同组织招标。

问:国外设计企业参加建设工程设计投标,是否允许其独立进行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答:仅允许其独立从事概念设计。其他设计内容须与国内设计企业联合后方可以开展工作

问:房屋建筑等施工招标,按资质标准三级企业可以承揽的项目,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要一级企业?

答: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按资质标准三级企业可以承揽的项目,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要一级企业。不能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问:什么类型的项目可以不遵守“从发出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少于20天”等规定?

答:下述两种情况可以不执行“从发出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少于20天”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发出”的规定:

(1)项目本身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

(2)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但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问: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想在报名企业外增加两家企业直接参加投标是否可以?

答:不允许。但如果是邀请招标,招标人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后再增加两家投标人。因为邀请招标时,邀请的对象由招标人确定,只要投标截止时间未到,招标人均可以增加邀请名单。

问:是否可以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资格预审通过名单或投标人名单?

答:不允许。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2号令中明确规定抽签、摇号等方式为不合理方式。

问:招标人依据什么进行资格审查?

答:依据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其他条件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问:是否允许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修改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答: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资质条件应满足招标项目的最低要求。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质条件应与招标公告中的资质条件完全一致,不允许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修改资质条件。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后要求更改资质条件,必须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问:招标公告发出后是否允许终止项目的招标?

答:不允许。国内法规规定,除有正当理由外,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投标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