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阳能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
修订说明
一、项目名称:
《海南省太阳能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原名《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27号)
二、修订依据和目的: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目的: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的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优化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大力发展新能源,充分利用太阳能多元化建筑应用(太阳能光热和光伏应用),改变《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7号)中只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单一办法,依法大力推进我省民用建筑节能,推广、普及太阳能建设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加强节能降耗,建设“绿色生态岛”、“阳光健康岛”。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后评估:《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于2010年3月1日颁布实施,同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还制定了《海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等相关配套实施办法。此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还印发了《海南省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偿建筑面积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全省保障性住房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结合省政府令第227号提出有关具体要求,加大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应用力度,规模化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推动广大群众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政策的认识,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在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同时,积极运用财政补助、面积补偿等扶持政策,推进我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规模化发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在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有突击的贡献。但经过几年的实践,也暴露不少问题:
1.海南的旅游和居住季节性比较明显,有明显的候鸟型特点,对于候鸟型住宅由于入住率低,热水用水量随季节波动较大,运行费用高、运行管理水平要求高。
2.住宅类太阳能热水系统投入使用后利用率不高,运行收费高,造成很大浪费和质量问题。由于太阳能集热管使用寿命只有10~15年,业主担心以后没有热水使用,在室内都自己安装有热水器,造成大部分业主都不使用太阳能热水。由于部分项目(如候鸟地产)入住率低,用热水量少,分摊费用高(全省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根据实际运行损耗情况收费,如海口提出有些项目的太阳能热水运行收费高达25-35元/吨,为一般自来水的10倍),渐渐的造成业主都不愿意使用,形成恶性循环,导致太阳能设备闲置不用,加速设备损坏,造成质量问题。
3.辅助加热的集中电加热器经常烧坏,更换费用较高,维修成本大 。
4.有的市县反映由于太阳能热水系统在使用运行方面的缺陷(包括系统运行不稳定、热水运行损耗大、物业管理收费较高等),导致很多建筑工程项目尤其是住宅都不愿集中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抵触情绪较大。
5.一些建筑确实不需要热水的,建成的太阳能设施造成闲置,个别甚至建成通过验收后业主自行拆除的现象也有发生。
三、前景展望:
海南地处中国的南方,冬暖夏热,阳光充沛,光照时间长,可利用太阳能充足。太阳能光热和光伏应用,不排放二氧化碳、硫化物等有害气体,对大气无污染,国家已经制定出台了较完整的光热系统标准体系,而且正在执行,在大部分省市施行情况来看顾,取得较好的效果。国家政策也给予扶持,统一补贴0.42元/度电,各地还有省补、市补扶持政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者“全额上网”直接卖给国家,规定电力企业随时随地照单全额回购。利用民用建筑充分应用太阳能光热和光伏系统,既可以节约土地资源,可遮阳挡雨,又可以发挥清洁能源资源,前景向好。所以我们建议对《海南省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27号)进行修订。
四、修订后的主要条款变更情况
比原办法增加了2条:“第十条” 和 “第十一条”,这两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第十七条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等相关的法规,明确光伏利用明确相关程序和涉及部门的职责。
“第三条”取消“十二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公共浴池”等限制条件,增加了“商业综合体、机场航站楼、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体育场馆、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政府及其他场所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因为光伏建筑应用不受楼高和不同类别公共建筑的限制,利用建筑物顶面均可建设光伏系统,而且随地可以并网。
“第二十四条”删除第二自然段和“第二十五条”修改,因为该办法颁布实施后,就是强制性建筑指标,新建建筑太阳能应用系统成为常态化,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季统计、年统计,以便掌握建筑节能的数据。
“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增加了“且在企业诚信评价系统予以采信”,是对于违规行为,除了以前的惩罚外,还给予企业的诚信评价,企业的声誉带来一定的破坏,这样加重惩罚,进一步规范各企业行为。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节能科技处
陈永富(0898 65238398)
联系人:余汉斌(0898 65352835)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