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人民日报》两次发文诟病“最低价中标”,实为罕见!建设工程质量因“最低价中标”问题频发,使得整个行业怨声载道,也在给业内人士敲响警钟:“最低价中标”原则一天不变,行业就很难有什么工匠精神,更不要说什么中国品牌!”
2017年5月31日,《人民日报》发文《质量应是企业立身之本(一线视角)》,首次诟病最低价中标。2017年6月26日,《人民日报》再次发文《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直言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
“在招投标中,低价就能中标,造成大家不比质量,只比价格低。”在不久前开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中,一些企业主抱怨,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
在招投标过程中,会出现价格高的原因是什么呢?如下两点:
一:围标串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某学校对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学校与一家建筑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此次仍然希望这家建筑公司中标。双方达成默契,招标时学校要求建筑公司尽量压低投标报价,确保中标,签合同时再将工程款提高。
果然,开标时发现这家公司报价最低,评委最终推荐该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学校发出中标通知书……签合同前,该公司借口材料涨价,将原投标报价提高了10%,导致提高后的工程造价高于开标时所有投标人的报价,与招标学校签订了施工合同
二:签订“黑白合同”,低中标高结算
“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就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人和中标人为规避招标规定,就统一项目签署两份量不同的合同。一份用于执行,另一份用于备案。其中,用于备案的为“白合同”,用于执行的为“黑合同”。
那么低价中标又有什么表现呢?
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三种表象
中标人以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中标。其投标报价往往接近投标人的成本价,有的甚至低于成本价。
设计方案不科学、不完整,为二次设计或深化设计埋下伏笔,造成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较大。
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设计、工程量的变更未作严格、细致和明确的约定,增加了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的随意性。
一些建设单位与中介串通通过低价中标,再高价变更,迫使政府不得不追加工程资金,从而从中牟取利益——“钓鱼工程”的出现,在很多地方,甚至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一些分析
招投标项目变成“钓鱼工程”
先后担任海口市交通局局长、海口市美兰区区长、区委书记、海口市副市长等要职的李杰,受贿总额900余万元,十八大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继续捞钱。在工程招投标领域,李杰为工程公司老板提供帮助而从中受贿。近年来,许多大小贪官都像李杰一样,利用权力插手招投标项目。帮助老板、朋友的一条捷径,就是在招投标工程项目中“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使这些项目沦为“钓鱼工程”。
一些建设单位还与中介串通,通过低价中标再高价变更,迫使政府追加工程资金,从中牟取利益,这是政府工程建设中的漏洞。除了个别领导干部插手,形成“钓鱼工程”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存在一批“问题中介”。
低价竞标容易中标,一旦中标,就为后面通过“问题中介”对低价中标的工程进行高价变更提供了条件。于是,在肆意践踏法律法规、有失市场公平原则的情况下,低价竞标、高价变更的“钓鱼工程”便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工程建设中的一道“风景线”。
政府采购项目价格高的原因分析
原因一:预算编制不精准,导致豪华采购、天价采购。
原因二:部分采购活动(协议供货),确实存在价格虚高问题。
原因三:发挥政策功能,导致政府采购价格比个人买东西要高。
杂谈:一瓶矿泉水,超市一般2元,据说北京盘古大观卖60元,因为感受与体验不一样。
低价中标案例分析
一场大雪引发的低价中标“血”案
2018年1月,安徽合肥迎来了入冬以来的第一场大雪。1月4日早上8:00,王女士和往常一样,来到望江路与石台路交口的公交站台搭乘公交车,被迅速倒下的站台雨篷压倒,不幸身亡。当天,望江路上竟然有16处BRT公交车台顶板倒塌,造成28余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
2016年4月13日,望江路公交站亭工程在网上进行公开招投标,主要建设内容为钢结构站亭、排管、电源线路等,预算1500万元。
2016年5月6日,该项目中标结果在网上公示,安徽创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711万元中标,中标价格为预算价的47%
主流媒体声音
64个公交车站台,711万元中标,平均每个站台造价11万元,还包含工程商的利润。2017年投入运营,2018年开年即倒塌……在极端低价的情况下,工程商为了生存和利润,会使用多么劣质的产品和材料。
低价中标,不仅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甲方,现在直接害死百姓!
专业视角
1.设计上,材质、规格是否能承受此次大雪的负重?
2.中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中标文件的承诺履约?
3.中标价只占项目预算的47%,如果按要求履约,是否还有利润?
西安地铁3号线电缆引发的最低价中标
西安地铁你们还敢坐吗?
我是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我想给各位领导反映一个非常重大的环境保护安全事故隐患。它严重威胁着每天乘坐西安地铁三号线乘客的生命安全,以及会给三号线沿途的环境保护带来巨大的危害。
西安地铁三号线在施工期间整条线路的电缆均是由一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小作坊生产,该厂名叫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该厂生产的电缆全部为偷工减料,各项生产指标都不符合地铁施工标准……
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之所以能够给西安地铁三号线整条线路供应电缆,其中还有一个最关键因素是奥凯电缆有限公司老板背后有个强大的保护伞,就是西安地铁公司工程一处处长张小斌和西安地铁公司前副总工程师(现调到北京京港地铁公司任职),同时还有成都中铁城投机电处长李志龙,这三人均与关系密切……
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就是以降低电缆生产成本最低价中标,选用劣质材料生产电缆。西安地铁三号线施工方需要95平方的电缆,以次充好将70平方的电缆用95平方型号进行包装提供给地铁施工方,最后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再将利润均分给相关领导。
西安地铁三号线问题电缆引起社会关切,在送检电缆检测结果初步确定后,公安机关对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展开审查,依法控制相关人员8名。陕西奥凯公司法人代表王志伟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承认,奥凯采取低价中标的方式获得订单,在生产的过程中为了获得利润降低成本,生产不合格产品,这批电缆有20多种型号、40多种规格,总造价4000多万元,不合格的产品大约占3000多万元。
一是采购环节内外串通。
在工程线缆采购招投标中,奥凯公司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人员送礼行贿。西安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及施工单位的个别领导干部违规“打招呼”,为“问题电缆”中标提供方便。线缆采购没有明确的采购组织模式和关键设备材料采购目录,单纯以价格为主要决定因素,不法供应商铤而走险,牺牲产品质量,恶意低价竞标。
二是使用环节把关形同虚设。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责任,在线缆进场验收等方面没有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缺乏及时清出不合格材料的有效机制。个别干部职工收受钱物,与奥凯公司串通,违规默许其自行抽取样品、送检样品、领取检验报告,导致多个检验把关环节“失灵”,“问题电缆”在地铁工程建设中畅通无阻。
陕西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问责追责共计122人,涉及厅级16人、处级58人、科级及以下48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3人、诫勉谈话16人、批评教育9人、解除劳动关系等其他处理4人。对其中17人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反思!!
招标只是一个工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也只是一种定标方法,解决的是合同订立问题,任何招标都不会允许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中标。为什么会出现质量问题?原因是生产或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关键不在招投标,而在于验收环节把关不严,或者监督力度不够。招投标价值取向的指挥棒需修正:考量标书完美,而非履约能力。
关于成本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提字第142号案中指出,“所谓‘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应指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招标投标法》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原判决根据定额标准所作鉴定结论为基础,据以推定投标价低于成本价,依据不充分。”可见,“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的“成本”特指“企业个别成本”,而非以定额标准等其他方法测算的成本价。
低于成本价投标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
结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再以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应予以支持
立法目的层面,招投标程序设计在于促进市场竞争,使招标人以合理价格选择投标人,规定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投标,目的在于规制恶意低价抢标。倘若允许投标人先期以低价投标,中标后又主张报价低于成本而无效,要求据实结算,不仅对其他投标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严重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与立法目的相悖。
法律原则层面,支持投标人的主张会破坏社会诚信,不利于行业有序发展,并且有悖不能令违法者获益的基本法律精神。
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苏民终字第00367号案中即认为,“B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市政工程的单位,应能够依据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准确核算工程量,据此判断最高限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而选择是否参加投标,现B公司在自主投标并中标后,又以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为由主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市场秩序层面,允许上述行为会使招投标制度沦为空文,投标人得以肆意低价抢标,事后均可主张无效,不仅徒增诉累,也不利于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另外,即使承包人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主张合同无效被法院支持,发包人仍然可以要求参照合同约定价款进行结算。
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14〕26号)第七条规定:“经过招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虽经验收合格,但因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而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政府如何处理0元及1分钱超低价中标?
2016年9月,世纪安图0元中标360万元的烟台市不动产登记数据库项目。
2017年3月17日,上海市电子政务云服务项目中标公告发布,预算1200万元的项目,移动、电信、云赛智联最终以0万元同时中标。
0元投标并中标的原因及对策
很多必须配套一致的中央和地方系统建设项目,供应商参加中央或省级采购时,以0元报价中标后,再以高价卖给市县级政府部门。
另有一些软件开发项目,投标时承诺免费赠送或报价极低,但软件开发完成后的维护和升级费用却非常高,短期损失长期受益。
第二条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还有一些供应商为垄断市场,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迫使竞争对手退出,达到目的便立即提高价格,谋取暴利。
“有偿”,说明政府不能白拿。对供应商0元报价,直接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认定其投标无效。
230万元预算0元中标,首次判例无效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信息系统中标(成交)公告
本厅认为:
一、《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有偿取得”是政府采购成立的基础,本项目中久远公司投标报价为0元,采购人并不支出财政性资金,即为“无偿取得”,违反了上述规定。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本项目中,久远公司0元报价实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采购人确定久远公司为中标供应商,违反了上述规定。
三、本项目中久远公司的0元报价,没有反映出采购价格与采购标的在数量、质量等影响成本因素上严格的对价关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影响商品服务的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和公正原则。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该项目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报价明显低于”是一种现象,“质量”与“履约”才是约束条件。只要供应商1分钱中标后可保证质量,并且诚信履行合同,未尝不能接受。
1分钱中标厦门政务云事件“引轰动”
●2017年3月17日,厦门市政务外网云服务项目(为9月在厦门举办的金砖*第九次会晤而招标,借助外力一起做好网络安保工作)中标公告发布,预算495万元,腾讯云公司1分钱中标。
●5家投标人竞争,中移动福建分公司、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联通云数据、厦门纵横的报价分别是270万元、170万元、309万元、290万元(分值设置:技术55分、价格30分、商务15分)。
●评标委员会接受了腾讯云的解释:0.01元的报价不低于成本(之前完成厦门的另一个项目,光缆等硬件方面不需要投入);这个报价不影响履约。
质优价廉项目确实存在,正确对待低价问题。
合理低价:供应商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报出的价格,是在合理范围内的低价,这样的竞争是合理的,这类采购项目能够实现物有所值
恶意低价:同时满足以排挤其他对手为目的、中标后不能履约这两个条件,可以定性为恶意低价。一般发生在劳动密集型的服务类项目
新商业模式下产生的低价:近年非常热的云服务项目,供应商基于全生命周期的考虑,以低价抢占市场先机,在赢得政府项目、产生广告效益的同时,使客户对产品有使用依赖性,从而催生出新的合同。要跳出传统视角评判这类低价
87号令通过赋予采购人更多的权力来解决低价问题:一方面,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需求,对价格分的分值区间进行设置;另一方面,允许特殊项目采用固定价格来招标。
来源:慧聪消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