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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人民日报》两谈招投标政策: “最低价中标”危害极大

更新时间:2018-05-15  浏览次数:1136

编者按

所谓“最低价中标”,就是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报价最低者中标几率最大的评标方法。低价中标一直为行业热议,低价中标者也备受质疑。低价压缩了利润空间,容易造成大家不比质量,只比价格低。因此,项目质量水平,可能的安全隐患问题也随之产生。

不仅企业活动,越来越多的学校服务项目也开始面向社会招标,“最低价中标”带来的品质隐患也逐渐蔓延到学校。去年5月开始,成都、北京、沈阳等地相继爆发出的校园“毒跑道”事件,经新华社记者调查,和低价中标的产品进入学校脱不了干系。

·2017年5月31日,《人民日报》发布评论文章《质量应是企业立身之本(一线视角)》,对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不良现象,提出批评。

·6月26日,《人民日报》一个月内再谈“最低价中标”问题。同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国办发〔2017〕56号),《通报》中四次提及"最低价中标"问题。

·而在6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就产品购销领域存在的“低价中标”提问,询问将采取哪些措施有效遏制这类现象。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回应时,详细分析了“低价中标”现象的成因。

种种信息表明,滥用、不当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已引起中央政府高度重视,最低价中标现象有望从政策层面得到合理修正。

图源 | 人民日报 制图 | 郭祥

“一些地方的招投标制度可谓‘简单粗暴’。只要‘最低价中标’原则不变,就很难有什么工匠精神、百年老店!”《人民日报》对3省6市的100多家实体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最低价中标”成为企业集中诟病的问题。

多位企业负责人表示,一些地方和国企招标采用“最低价中标”,这种“重价格、轻质量”的指挥棒,不符合新发展理念,阻碍了中国经济转型升级。

危害极大

容易导致优汰劣胜,埋下安全隐患,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曾经,低价中标被认为:

1. 能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效益;

2. 能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低价;

3. 能使评标工作更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

可现实中,以低于成本的“最低价”中标的企业,为获取利润,只能在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等方面压缩成本,以牺牲产品质量来弥补亏损,从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一些坚持品质、可持续发展的供应商由于不走低价策略而无法进入生产企业供应商名单,向生产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而进入的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由于利润极低、缺乏配合意愿,往往造成交期延迟,没有足够的资源保证质量,最终招标方往往付出了更高的代价。

而以低价接单的企业,则只看重眼前利益,看似迫不得已的个体选择却在危害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如今谈到低价中标,只剩下“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满满的吐槽点带来的危害极大

1. 助长以次充好,导致产品和工程建设质量下降,优汰劣胜。

2. 极易引发偷工减料,甚至埋下安全隐患。

3. 影响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

从何而来?为何风行?

担心“说不清”,规避“履职风险”,导致一些地方倾向于“最低价中标”

“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到今天,在实际操作中,价格往往成为评标的唯一要素,“最低价”风行。主要有三大原因:

  • 担心“说不清”“犯错误”,规避“履职风险”,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倾向于“最低价中标”的重要原因。

大家都痛恨“最低价中标”,可是产业链上每一环都在搞“最低价中标”,不搞低价,招标方担心存在“说不清”的问题。

  • 市场质量监管缺位、不到位,也是“最低价中标”大行其道的助力。

从招标到中标,从施工到竣工,我国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可谓全覆盖。但依然有一些伪劣产品能“一路畅通”,这往往与执法不严或惩处力度较低有关。

  • 招标方过于强调成本而忽视质量,也导致招标的天平倾向于价格。

尽管有法律文件对招投标的各项指标都做了规定,但技术等指标的优劣很难在使用前评判,只有价格最易分出高下。为了最大程度节约资金,提高效率,一些工程在招标中会忽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个条件,将低价作为最高标准。这也会更加剧价格的恶性竞争。

不应延续

企业建议,在产品招标中,修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防范恶意低价投标

这样的趋势不应延续。

调查中,多位企业负责人建议,我国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在产品招标中,修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模式,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其次,要形成行业成本价格体系,防范恶意低价投标;最后,还要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

企业还建议,在招标过程中,应当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出清机制。对于发生过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投标失信、履约失信、行贿受贿行为的投标人,以及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限制其进入招标投标市场和监管领域。与此同时,也要完善政府招标过程中的追责机制,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即便是最低价,也应对招标方责任人进行追责。

令人慰藉的是,在今天的中国市场上,靠偷工减料甚至假冒伪劣来获利,空间正日益逼仄。

一方面,目前,随着监管部门从标前、标中到标后的全流程监管,招标投标活动逐步规范化,通过低价中标进而谋求灰色利益的可能性被大大降低。

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制造业的整体转型,在产品质量上不愿意投入的企业,生存也将愈发艰难。我们应该顺应和把握好这一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的趋势,使现行法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维护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使守法企业一路绿灯、违法企业处处受阻,让企业主动对产品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

来源 | 人民日报

责编丨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