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160号),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市场壁垒、限制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建市[2015]140号文件的落实情况,其中建市[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所列情形成为检查的重点:
(一)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
(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七)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
(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
(九)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招标领域一直是重灾区,超额超期扣押投标人的保证金,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在本地设有分支机构,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具有业绩或奖项,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参加开标等等情况屡见不鲜。
有明目张胆的,也有遮遮掩掩的。有的招标文件中打擦边球,既然不允许法定代表人到场,那招标文件就要求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到场开标,美其名曰考察项目经理实力;既然不允许将分支机构作为准入条件,那招标文件就把本地区有分支机构作为加分条件,美其名曰服务保障。
上述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都属于变相妨碍公平竞争,为外地企业跨省承揽业务设置障碍。考察项目经理可以在评标办法中列明,是依据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还是类似项目业绩,通常也只有设计类项目需要项目负责人到场讲标。服务保障可用具体指标在合同中明确,比如响应时间是多少,响应人数需要几人,即使需要本地化服务也可要求投标人中标后应在当地派驻相应人员提供不间断服务,而无须强调必须有分支机构。
网友经典吐槽招投标要求建造师、法人到场(你就是要求开着挖掘机带20个农民工参加开标会,他们也能做到)
近年来,各地出现不少标要求法人到场加分的现象,小编看到了形形色色的评论,接下来我们来看看网友是如何评价此事的:
1、人员出场跟没有出场,其实都一个样,装装样子而已,何必那么较真,方便五大员挣钱。
2、法人真有那么多时间吗?直接设定外地单位不让投算了,这样不更好。
3、这样设定无非是保护本地产业,在这装腔做势,如果外地企业都无法生存,有没有考虑过本地GDP会下滑啊,本地人房子该租给谁阿?酒店,宾馆该给谁住啊?饮食、服装该给谁吃、穿啊?出租车、面包车,公交车该给谁坐啊?正因为有了外地企业在这里,才带动了这些消费,这些经济。难道相关部门都看不到这些吗?任由某些部门在这胡作非为。
4、我觉得不能防止围标串标的行为,反而增加了成本,给一些皮包公司的法人还有三大员挣钱,这个政策没啥用。
5、这样做没有实际效果,只会增加了投标成本,投标成本提高了,施工方就会从工程中赚回,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受损的是项目的质量。
6、该围的还是会围,只是要求法人出场后,成本变高了;但同时投标的家数少了,中标的机会就多了。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给公务员找点事干而已。还有很多单位直接变更专业开标的法人,真老板在后面。
7、五大员到场也是骗人的,那么多不懂管理的项目经理就拿钱了不干活,刚开始考建造师的时候,我好多同学都是学工民建,干项目经理的,天天在工地忙的要死那有时间看书,都是一些没事干的人去看书拿证,再找工作了的,本身这个政策就有问题,搞了很多那种连图纸会审都做不了的项目经理到工地不知道要干嘛?
8、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本地企业无所谓,外地企业必增加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与串标、围标基本无关。
9、明代朱元璋的片板不得入海,让我们错过了大航海时代。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土地包产到户前,让我们的父辈饿肚子成了常态。以防止围标串标转包的名义要求法人和五大员到场投标实在牵强,你就是要求开着挖掘机带20个农民工参加开标会,他们也能做到。真要做到监管,就应该像广东地区,中标之后要求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参与管理,打指纹,查考勤。
10、法人是企业的管理者,经常奔跑于开标现场,哪有时间与精力来管好企业?各地制订霸王文件限制外地企业,有失公开、公平、公正,如今要约价评标,谈不上有围标恶意抬高中标价了吧!靠企业实力做好每一个项目才是正确的。
11、现在的招投标根本就不叫招投标,叫赌博!要求企业法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出席也好,更理现全民参与,可最终苦了的是那些真正干一线的老板肥了那些投标买标的皮包公司,埙失的是业主。
12、应该要法人及建造师到场,现在投标几乎都是挂靠的,看看中标后的项目,哪家是企业自己做的。不仅如此,建设单位还应要求招标承诺的人员全部到位,把那些皮包公司,空壳公司彻底淘汰。
需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场开标是对企业权利的侵犯:
当前,有的地区在一些大型项目开标时需投标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招标人设置此项的理由为:一是该项目为市重点项目,投标人应对这个项目有足够的重视,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是重视的一种体现。二是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可有效避免挂靠、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等情况。其实,这是一种懒政行为,开标时需投标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是对企业合法权利的侵犯
第一,现行的《公司法》第13 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这意味着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是完全由公司章程决定的,参加某一项经营活动,是否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更应该由公司自行决定,这是公司经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特别是必须招标的项目,更不宜轻易增加投标人的负担。企业面对的很多活动的相对方,往往都会认定自己的活动很重要,但具体的判断权和决定权仍然应该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第二,参加开标是投标人的权利,不是投标人的义务。如果是投标人的权利,即意味着投标人可以放弃;只有义务,才意味着投标人必须参加。参加开标是投标人的权利而非义务的原因是,投标人参加开标是为了解开标情况,确保自己的投标文件不被替换、泄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如果投标人对招标人有充分的信任,相信自己的权益不会被侵犯,也可以不去参加开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0 条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是否参加开标都是可以由投标人自主决定的,派谁去参加开标就更是由投标人自己决定了。
第三,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公平原则。同等条件下,本地企业法定代表人会比外地企业到达便利得多,这是一种潜在的排斥外地企业。另一方面,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可能会很困难,但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就容易得多。大企业可能同一时期内在多地参加多个招标项目的投标,而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那将导致大公司无法同时参加多个项目的投标,对大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
第四,招标文件作出高于法律规定的内容应该有一定的限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直接规定了投标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加开标,但施工项目招标并不直接适用该办法的规定,施工项目招标直接适用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没有作出这样明确的规定,所有招标项目都应该遵守的《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没有作出这样明确的规定。
第五,这样的规定无法避免挂靠、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等现象。因为一般情况下,挂靠、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等情况,都是经过被挂靠、被借照的单位同意的,即使法定代表人知道,也不会反对。要求投标人增加成本的方法,应该有法律依据才可以实施。
开标时需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场是对企业权利的侵犯,当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