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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半月改革动态(2017年11月1-15日)

更新时间:2017-11-27  浏览次数:1185
一、改革总体部署

  10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促进实体经济振兴、加快转型升级;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推动营改增改革成果法治化。

  会议指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结合实施“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加快建设和发展工业互联网,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这对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打造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具有重要意义。一要营造有利于工业互联网蓬勃发展的环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扩大市场主体平等进入范围,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通过财税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开展债券、股权融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创新金融服务等,促进“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二要大力推动工业企业内网、外网建设。支持有能力的企业发展大型工业云平台,实现企业内部及产业上下游、跨领域各类生产设备与信息系统的广泛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促进制造资源、数据等集成共享。对接个性化、定制化需求,开展协同设计、众包众创、云制造等创新应用。三要加大政府对基础网络建设的支持。到2020年基本完成面向先进制造业的下一代互联网升级改造和配套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专网降费用、提速率。完善法规、标准、标识解析等体系。引导企业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推动攻击防护、漏洞发现、安全审计、可信芯片等产品和技术研发。围绕汽车、电子、能源、航空航天等重点制造领域建设网络和平台安全保障管理与技术体系。加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加快工业无线、低功耗广域网等产品研发和产业化,促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前沿技术应用。四要依托工业互联网促进开放融通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大中小企业跨界融通,支持中小企业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形成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多层次公共平台。推动开放合作,鼓励国内外企业跨领域、全产业链紧密协作。简化认证、减少收费等,兼收并蓄,广揽人才,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推动发展智能、绿色的先进制造业。

  会议指出,经法律程序批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原来实行营业税的服务业领域已统一征收增值税,实质上全面取消了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际已停止执行。为巩固和扩大营改增大幅减税成果,必须修改相应法规,并重新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全面取消营业税,调整完善增值税征税范围,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并明确相应税率。根据13%这一档增值税率已取消的情况,将销售或进口粮食、图书、饲料等货物的税率由13%降至11%。同时,目前对部分行业实施的过渡性政策保持不变。考虑到下一步深化改革的实际需要,草案明确,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经国务院同意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作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放管服”改革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5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

  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方面,通过修改《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15部行政法规的35个条款,取消了临时导游证、防雷单位资质许可等20项由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在加强后续监管方面,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强化了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一是增设了从事有关活动需具备的条件。比如,取消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增设了进行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应当具有与采集病料相适应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三方面条件,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疫情管理工作。二是授权有关部门制定事中事后监管规定。比如,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区进行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取消后,《植物检疫条例》增加了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近日,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签署印发了《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

  《合作备忘录》就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从严控制信息采集、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加强信息共享方面,《合作备忘录》提出各部门要加快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平台建设,加快系统升级改造。各部门要协同配合做好数据采集、传输、接收和导入工作,推进共享信息在各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

  在信息采集方面,《合作备忘录》提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政府效能,着力避免企业、单位和群众重复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

  《合作备忘录》明确提出,各部门互认“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的互认和应用,确保“多证合一”顺利实施,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日前,工商总局印发《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指导意见》指出,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中,要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省级审批部门沟通与协调工作机制,主动与审批部门对接沟通,形成《“证照分离”事项登记指导目录》,逐步建立完善涉企证照目录动态化管理机制。要做好企业登记信息部门共享推送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要求,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要强化部门反馈信息归集和公示,实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码贯通”。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深刻领会改革精神,明确营业执照的法律属性,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分类管理,厘清营业执照与许可证的关系,加强对营业执照的统一管理,规范营业执照的签发应用,维护其权威性、规范性、严肃性。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系统,做到加强顶层设计,坚持省级统筹;强化数据建设,创新管理模式;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信息安全。

  《指导意见》指出,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厘清监管职责,推进综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要强化信息归集,以信息互联共享推动工商系统内部业务协同、部门间执法联动和社会共治,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开展对监管风险的多部门联合研判,提高科学监管水平。要加强部门联动,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指导意见》强调,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要注重“四个统筹”: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电子营业执照改革,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宣传引导,提升窗口服务质量,严肃督查考核问责,做好“证照分离”改革的组织保障。

  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技术先进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上述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实施细则》从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社会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细化。

  《实施细则》明确,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健全审查机制、落实审查责任,把公平竞争审查落实到每一项政策的起草和决策过程中,防止再出台新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三、价格改革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颁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是对2006年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完善,是成本监管最核心、最重要的制度,更加注重加强垄断行业监管、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标志着政府成本监管进入科学监管、制度监管的新阶段。

  新《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凡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前,均应按办法规定开展成本监审。二是明确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强调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三是严格定价成本审核,从严制定主要成本指标审核标准,严格界定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项目。四是完善成本监审工作程序,促进成本监审规范化。此外,新《办法》还新增了借助第三方力量、推进成本信息公开、建立成本监审档案管理制度、实行经营者失信惩戒等加强成本监审管理机制建设的内容。

  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企业成本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准确核定成本、严格加强监管要求,加强以自然垄断环节为重点的成本监审,为推进和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13-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累计开展成本监审项目近24000个,覆盖电力、天然气、城市供水、教育、有线数字电视、旅游景点、出租车等垄断行业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20多个行业,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约8000亿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

  《意见》指出,要着力深化价格市场化改革,健全价格监管体系,使价格灵活反映市场供求、价格机制真正引导资源配置、价格行为规范有序。

  《意见》对未来3年价格机制改革进行系统部署,提出七方面重点举措。下一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聚焦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农业、涉企收费、市场价格监管、民生保障等七个方面,深化垄断行业价格改革、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价格改革,推进生态环保价格改革、农业用水和农产品价格改革,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加强和创新市场价格监管,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等。

  四、教育体制改革

  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要“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

  根据《暂行办法》,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的重点包括:方向是否正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政策是否落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称政策,符合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程序是否严格,高校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制订程序、评审组织组建和评审操作等程序都要规范、健全;结果是否公正,评审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影响结果公正,影响教师合法权益。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明确了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等,包括书面核查、“双随机抽查”、专项巡查、信息公开等,要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高校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五、地方改革

  近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了整合证照事项。在首批将印章备案通知书、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表、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5个证(表)与营业执照整合的基础上,将客货运分公司备案等10个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被整合证照不再单独发放。

  《意见》推出后,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工商登记“一个窗口”提交“一套资料”,即可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登记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和“信用”重庆网站公示。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无需再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事项,有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工商部门将企业相关登记信息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部门。“多证合一”实施前已办理被整合证照事项的企业,原证照继续有效。

  下一步,重庆仍将按照“能合尽合、该减则减”的原则,对涉企证照进行梳理,不断扩大“多证合一”的覆盖范围。

  近日,山西省委省政府出台措施,明确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以此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

  山西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鼓励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推动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设孵化基地。

  此外,山西还将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全省人才工作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湖北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

  湖北工商网上登记系统实现进一步升级,从10月31日起,面向所有市场主体的全类登记业务在工商网站上都可以实现“网上申请、一次办好”。

  据介绍,登记系统升级后,包括公司制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都可以在网上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业务。申请人登录湖北省工商局门户网站“湖北省工商局政务服务中心”模块自助办理,各项业务审核通过后,携带与网上申请通过后一致的打印材料到柜台领取相关手续即可。网上申请通过的登记业务,可实现“一次办好”,减少申请人来回奔波之苦。

  近日,云南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依托“信用云南”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

  《实施办法》围绕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探索构建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点领域、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细化,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办法》提出,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加强社会监督。

  日前,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先前试点工作基础上下发通知,进一步推进全省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

  《通知》明确2017年底前安徽省所有城市(设区城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通知》要求,各市原则上在《安徽省按病种收费目录》或在全省已开展按病种付费项目范围内选择,鼓励各地将医疗机构已开展的日间手术病种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按病种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相关病种的收费标准确定后,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不低于既往年度的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实际待遇水平,在调查测算基础上,分别确定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基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的分担比例。

  日前,福建省出台《关于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落实有关重点工作成效明显地区给予激励支持的意见》。

  《意见》包含经济增长、民生事业、创新驱动、生态保护、效能建设等5个方面21条政策措施,主要是根据各项工作绩效评价和指标排名等,对成效明显的地区和企业实施激励。

  其中,为深化推进“五个一批”项目,福建省将按季度对设区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五个一批”新开工产业项目数及总投资、“五个一批”新开工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数及总投资等五项指标进行综合考评,对位居全省前三名的设区市各奖励500万元前期工作经费;对县(市、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五个一批”新开工项目数、“五个一批”新开工产业项目数及总投资等四项指标进行综合考评,对位居全省前十名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前期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