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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南省海岸带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17-10-30  浏览次数:1132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海南省海岸带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


沿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加强我省海岸带和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改善海岸带和近岸海域环境状况,维护海洋生态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海岸带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总体部署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海南工作的重要指示为指引,根据《海南省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海南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以改善海岸带和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陆海统筹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排放,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海岸带和近岸海域环境监督管理,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质量导向,保护优先。以改善海岸带和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导向,各项任务措施要紧紧围绕质量改善目标,确保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差”。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以近岸海域水质改善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空间布局优化,不断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河海兼顾,陆海统筹,区域联动。按照“从山顶到海洋”“海陆一盘棋”的理念,统筹陆域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生态保护区域联动,增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系统性、协同性。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十三五”期间,以实施海口湾、秀英港、八门湾、小海、老爷海、新村港、铁炉港、三亚湾、洋浦工业港区、后水湾、东水港等重点海湾、港口、潟湖污染综合整治为重点,推进全省海岸带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成效。

  综合防治,精准施策。针对各海岸带和近岸海域环境问题的特点,合理设计污染防治方案,管理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生态系统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提高污染源排放控制和入海河流水质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省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到2020年,全省近岸海域国控考核点位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国家下达的目标比例,省级近岸海域考核点位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95%以上;污染严重的入海小河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质退化的近岸海域水质稳步提升。

  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三沙市等地级沿海城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含总氮)。

  2020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工业固定污染源总氮控制在国家下达的目标之内;海洋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全省管辖海域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5.1%;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60%;全省湿地面积(含滨海湿地)不低于480万亩;全省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2万公顷左右。

  二、促进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

  (一)优化调整沿海地区产业结构。

  坚持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全面实施国际旅游岛战略,实施科技引领,加快沿海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绿色发展转型。推动产业升级,引领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构建沿海市县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优化海水养殖业空间布局。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实施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实施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

  (二)提高涉海项目环境准入门槛。

  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在沿海市县布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从产业结构、布局、规模、区域环境承载力、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等方面,严格沿海地区项目审批,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防止海岸带破坏和污染;依法淘汰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落后产能。严格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强化工业企业总氮和总磷等污染物负荷削减。严控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加强近岸海域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入海排污口设置等方面,严格落实围填海、自然岸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三、控制陆源污染排放

  (一)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

  全面调查、登记辖区内入海河流(包括季节性河流),开展入海河流断面水质监测,确定水环境质量目标和责任,推进辖区内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到2020年,纳入《海南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考核范围的入海河流达到相应的水质目标要求。加快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对入海监测断面水质尚未达到国家水质目标要求的入海河流,要按照《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要求,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要客观分析入海河流环境压力,识别主要环境问题,提出年度任务和年度目标,做好与流域控制单元污染防治的衔接。全面落实河长制,结合《海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从控源减污、内源治理、水量调控等方面,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和管理措施,实现“一河一案”精准治污。加大环境监督管理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入海河流水质逐步改善。

  (二)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

  严格入海排污口审批,入海排污口设置要通过严格科学论证,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要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数,包括陆地和海岛上所有直接向海域排放污(废)水的排污口和排污沟(渠)。沿海各市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和在建的入海排污口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各个排污口的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并予以登记;对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即沿海市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登记;编制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名录,确定具体整治要求,逐一制订清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三)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

  根据近岸海域水质改善需求,结合近岸海域纳污能力,各市县要紧紧围绕无机氮等首要污染物,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并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体系。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海南省排污许可证试点管理办法》的要求,改变以往单纯的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通过构建固定污染源的全过程管理、精细化管理,重新确立政府、企业与社会第三方的责任和关系,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各市县政府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

  加强对沿海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监管,督促工业企业自觉履行排污主体责任,加大环保投入、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和开展治污设施提标改造等,减少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的各项管理要求。

  加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新建、升级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利用现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快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氮磷去除能力。

  加强畜禽养殖与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加大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病死畜禽收集点等无害化体系建设,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处理。对于小型分散畜禽养殖、农村生活、农业种植等面源,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建设分散型污水处理、生态拦截沟、湿地净化等工程措施;提高化肥利用率;加大岸滩和海上垃圾收集和清理等途径,减少岸滩和海域污染。

  (四)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和替代等措施。

  四、加强海上污染源控制

  (一)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相关要求,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推进船舶结构调整,加快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提升船舶与港口码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推进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二)控制海水养殖污染。

  沿海各市县政府应组织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养区和禁养区,落实水产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水产养殖环保处理设施,推进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鼓励发展深远海养殖,支持推广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发展水产健康养殖,继续组织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加强水产养殖环节用药的监督抽查。

  五、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划定海岸带和近岸海域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生态敏感区等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按照《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构建红线管控体系。沿海各市县的海岸带和海洋资源开发建设活动应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依法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生态破坏的,应按照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原则,进行海洋生态补偿。

  (二)严格控制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

  除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民生项目和重点海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外,我省禁止填海。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执行围填海要求,落实海岸带和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禁止在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实施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近岸海域湿地的开发建设活动管理,应按照《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的规定予以落实。

  (三)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重要渔业水域。

  加大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河口、滨海湿地、潟湖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调查研究和保护力度,健全生态系统的监测评估网络体系,因地制宜地采取红树林栽种、珊瑚和海草人工移植、渔业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等保护与修复措施,切实保护水深20米以内浅海域重要海洋生物繁育场,逐步恢复近岸海域重要生态功能。

  (四)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编目。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水平。对于重要的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在生态敏感和脆弱区加快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强化海洋自然保护区监督执法,提升现有海洋保护区规范化能力建设和管理水平。

  (五)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

  根据《海洋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围绕滨海湿地、岸滩、海湾、海岛、河口、珊瑚礁、红树林和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实施“银色海滩”岸滩整治、“蓝色海湾”综合治理、“南红北柳”生态修复和“生态海岛”保护修复等工程,逐步恢复或改善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维持生态系统健康;修复鸟类栖息地、河口产卵场等重要自然生境。

  六、加强近岸海域环境风险防范

  (一)加强沿海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控。

  加强沿海工业开发区和沿海石油、化工、冶炼、石油开采及储运等行业企业的环境执法检查,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消除环境违法行为。编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升船舶与港口码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有关职能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探索建立健全沿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二)防范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风险。

  以洋浦湾海域为重点,开展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环境风险源的溢油事故风险评估工作,防范溢油等污染事故发生。加强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环境监测。健全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响应机制,明确近岸海域和海岸带的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完善应急和指挥机制。按照“统一管理、合理布局、集中配置”原则,配置应急物资库,建设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度综合信息平台。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