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光伏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分配项目的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17-10-30 浏览次数:1236
2016年3月2日,国家能源局在北京召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分配项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座谈会,包括发改委价格司、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市场监管司以及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的发改委、国家电网、国电投、中广核、三峡新能源等政府机构和企业参加。
《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分配项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见下文。
国家能源局相关领导就最新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说明。该文件的主要目标是将所有纳入规模管理的指标通过“竞争”方式来获得,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并防止一些不具备优势的企业套取指标后再转卖。相关领导建议,从2016年开始,各省必须对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加强规模管理,形成竞争性资源配置方案后才能获得国家能源局分配的地方指标。据光伏們了解,部分地区已经开始着手该地区的竞争性指标配置办法。是否要求各省必须采用“公正、公平”的竞争性资源配置方案尚有待讨论决定,如一旦实行,地方的竞争性指标配置办法还需要在国家能源局进行备案通过后才能实施,杜绝地方“简单粗暴”的一刀切方式。
某地方能源局代表表示,光伏电站发展的部分乱象来自于部分主管部门不敢担当、权力下放不当造成的,该代表建议对110kV及以上电网接入等级的电站,实行竞争性资源配置,通过招标发放;对于接入110kV以下、35kV以上的项目,实行“先建先得”的方式来配置指标;对于35kV以下等级接入的,可以尝试放开规模限制。
国家能源局要求,各地必须把“上网电价下浮”作为竞争评价体系的重要环节,并且权重不能低于20%。发改委价格司代表响应了该要求,“非常赞同”采用竞争电价的方式来配置建设指标,因为在当前的可再生能源基金存在超过400亿补贴资金缺口的背景下,短期内难以再提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发改委价格司希望与国家能源局共同推进“绿证”制度的实施,与各省的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联动。
为此,有地方发改委代表提出,在竞争电价的方式下,是否可以考虑设定一个“地板价”,防止恶意竞争。
对于分布式光伏,国家能源局将继续以“放管结合”为核心原则,对于建筑设施、全额上网的以及接入10kV以上、但全部自发自用(享受0.42元的分布式度电补贴)的分布式项目,国家能源局将继续不限制其规模。对于接入10kV以下的但全额上网享受标杆电价的分布式,国家能源局将同国家电网进行更详细测试才能确定,如果规模总量过大,或将有所限制;但国家能源局相关人士表示,可以在江苏、安徽等中东部省份进行试点、放开规模限制。
以下为文件全文:
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分配项目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光伏发电年度规模的分类管理
按照各类型光伏发电的特点和国家政策支持优先程度, 光伏发电年度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不含光伏扶贫项目,下同)。
(一)不限规模的光伏发电项目。利用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10(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鼓励各地区结合电价改革和售电测改革等电力体制改革方向,创建光伏发电应用新摸式、新业态。
(二)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指除上述不限规模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外的项目。国家能源局按年度根据太阳能资源、土地条件、上年度建设运行情况、电网接入和消纳条件,补贴强度以及对可再生能源基金的贡献等要素,向各省(区、市)下达光伏电站年度新增建设规模。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及西藏在不发生弃光的前提下,不设建设规模上限。
对弃水、风、光严重地区严格控制或者延缓下达年度新增建设规模。
各省(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应在国家能源局下达年度规模后的3个月内,采取公开评选、招标等竞争方式,将下达的建设规模分配到具体项目,并将项目清单向国家能源局报备,同时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有关要求,及时组织相关项目单位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 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填报信息。
不设建设规模上限的省(区、市)可不采取竞争方式分配项目,但应按要求开展信息化管理工作。
(三)光伏发电领跑技术示范基地。国家能源局每年安排专门的建设规模组织建设国家光伏发电领跑技术示范基地,引导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及电价下降,国家能源局提出示范基地的技术指标、建设规范、运行管理及信息监测等要求。各地区可结合采煤(矿)沉陷区综合生态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工业废弃地、废弃油田等综合利用以及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以具备一定规模、场址相对集中、电力消 纳条件好且可统一实施建设为前提开展示范基地规划。国家能源局将对领跑技术光伏示范基地单独下达年度建设规模。
基地原则上以市为单位,规划容量不小于50万千瓦。基地内的光伏电站项目通过竞争方式分配,毎个基地均应先制定竞争性项目分配办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在国家能源局下达专门规模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示范基地所在地区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光伏发电项目分配的要求
为规范光伏发电市场秩序,确保有实力、有技术、有业 绩的企业获得项目资源,促进我国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各地区应制定光伏发电项目分配办法,公开、公平、 公正做好项目分配工作。
(一)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分配方。鼓励各地区釆取公开竞标、竞争性比选等竞争方式分配光伏电站项目。国家能源局对采取竞争方式分配项目的地区在安排年度建设规模上予以适当倾斜。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分配办法,报国家能源局备案,抄送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竟争方式包括:
对未确定项目投资主体的项目,可通过竞争方式公开选择投主体;对已开展前期工作且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竟争方式分配年度新增建设规模指标。单个光伏电站的容量原则上不小于2万千瓦。
(二)光伏发电领跑技术示范基地的竞争方式。各省级 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省(区、市)内符合建设条件的地 区编制领跑者技术示范基地规划,连同基地项目竞争分配办法一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基地由相关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建设,基地内各电站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等主要光伏产品应符合光伏 “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指标。基地内单个光伏电站项目的 建设规模原则上应为10万千瓦以上。
(三)竞争性分配项目办法的竞争要素。各地区制定的 竞争性分配办法应包含上网电价、符合规划情况、企业投资 和技术能力、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程度、土地性质和综合利用 情况、项目发电效率等先进性程度、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条 件以及企业诚信履约情况等竞争要素。不论采取何种基于市场竞争的分配项目方式,如公开招投标、竟争性比选等,均 应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上网电价在竞争中综合评分权重至少达到20%。上网电价不得超过国家确定的当地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四)禁止地方保护和不正当收费行为。各地区在竟争分配光伏电站项目过程中,不得设置排他性条款,不得设置限制外地区企业参与的条件,不得对本地、外地企业差别对待;不得将企业购买本地光伏电池等设备、建设配套产能作为竞争条件;在竞争分配光伏电站项目时,不得向光伏发电 投资企业收取招投标费、评审费之外的其他各种费用,不得采取收费出让项目的“拍卖”方式,也不得包含向企业摊派费用的额外竞争条件。
(五)竞争性分配项目的程序要求。各类项目的兄争分 配项目或分配项目规模的办法均应向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平 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采用的公开招标或者综合评分优选方式, 应当提前公开招标规则和评分办法。竞争过程中应当严格依 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竞争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项目装机容量、建设地点、控股投资方 等基本信息。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竞争分配项目或投资主体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管。
三、加强项目开发的监督管理
(一)获得光伏年度建设规模的各类项目。均应严格按照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 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 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对于因信息填报错误、 填报不及时导致不能及时接入电网、纳入补贴目录及获得电价附加补贴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项目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因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应严格履行变更程序。在项目建设期内需要变更的,应向所在省(区,市) 项目原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变更。项目变更批复文件同时报送属地能源监管机构和国家可再 生能源信息中心。在项目并网后需要变更的,应在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并将项目变更信息报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当地电网公司,并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
(三)加强对项目开发的监督管理。对于在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当年12月底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各省(区、市) 能源主管部门取消项目业主的开发资格,且要求其在三年内不准在本省(区、市)申请该类光伏发电项目。对于擅自进行项目投资主体和股权转让的,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 门要求其在三年内不能再参加竞争分配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自纠正其违规之曰起计)。对于在项目并网前,檀自变更 投资主体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取消项目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 补贴资格,且禁止转让项目的投资主体三年内参加竞争分配 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自纠正其违规之曰起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通过竟争分配项目或投资主体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管。12398作为各地区竟争分配项目过程中的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对于各地区分配项目和项目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谁核准、谁负责”的原则,向国家能源局或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报告,督促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请各地能源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有关意见,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