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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发改委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7-10-25  浏览次数:1138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去年12月,国家能源局曾起草《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相较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定义、责任主体、保障范围以及补偿办法等部分进行了补充说明。作为电改配套文件的一部分,《办法》详细规定了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和保障性收购的具体措施,明确了政府各个部门、电网企业、常规发电企业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权责划分,同时也明确,对可再生能源的补偿责任不在电网,在实际受益机组。
  
  《办法》的发布旨在通过切实可行的机制建设,彻底解决困扰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发展的问题,将成为解决弃风弃光问题,促进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行业有效发展的主要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