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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海南省印发2017年度普通光伏电站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17-10-19  浏览次数:1216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为切实做好2017年度我省普通光伏项目建设工作,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2017年度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通知所指普通光伏电站是《指导意见》分类管理中特指的普通光伏电站。2017年度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实施范围如下:
  
  (一)利用矿区废弃土地、工业闲置地和电厂堆场等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二)推进利用既有工厂化生产农业大棚顶、既有标准化养殖鱼塘建设农光、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所涉农业、渔业亩均纯收益须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且种养殖产量不低于同类产品全省平均水平的80%。
  
  (三)在符合第一、第二款基础上,优先支持达到国家确定的光伏行业“领跑者”先进技术指标及与智能电网、多能互补、扶贫工作相结合的光伏发电项目。
  
  (四)暂停利用水库、海面、河面、一般农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第二款中的既有工厂化生产农业大棚顶、既有标准化养殖鱼塘类项除外)。
  
  二、申报条件
  
  我省2017年度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实行规模管理,申报建设规模指标(下称年度指标)配置的项目基本条件:
  
  (一)前期工作准备充分,已取得当地政府或省国土、林业、水务部门关于项目用地(落实到具体地块),以及海南电网责任有限公司有关电网接入条件和送出能力的支持性意见;
  
  (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建设方案,达到相应设计深度,具备年内开工建设条件;
  
  (三)单个普通光伏电站项目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万千瓦,且同一个公司(含控股公司)每年申报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
  
  (四)每个市县(区)申报项目规模原则不得超过10万千瓦;
  
  (五)普通光伏电站项目须提供项目建设方案(包括综合利用)、上网电价降价额度及承诺文件、建设用地落实证明文件、规划选址意见、企业资信业绩材料、参与光伏扶贫证明材料(若有)、通讯联系方式等,并加盖企业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业主根据本通知要求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二)由市县初选并统筹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附申报项目排序表。市县初选时要充分考虑电网接入条件、建设用电落实、建设方案编制深度、综合利用、技术先进性等因素;
  
  (三)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内部评优配置。主要从土地落实、综合利用、生态环保、电网接入条件、上网电价、参与光伏扶贫,以及开发企业资金、技术、业绩和诚信等方面综合评价。
  
  (四)公示。评优入选的项目列入2017年度实施方案,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后,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
  
  (五)备案。列入2017年度实施方案中的项目要按照国家和我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在项目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登陆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填报项目信息,并按月填报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
  
  四、建设要求
  
  (一)纳入年度实施方案的项目具备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格。
  
  (二)项目备案后1年内未建成并网的,调整出2017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完工后,再视情况纳入当年实施方案。对未按既定承诺日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对其出资人今后提出的建设规模实行限制配置。
  
  (三)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据此作为申请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的依据。
  
  (四)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评估。按照一地两用(农渔互补)模式建设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如不能达到备案所要求产量和收益,责令整改,整改后还未能达到要求,将暂停或停止发放当年度可再生能源补贴。
  
  (五)2017年9月30日前,各市县发展改革委以正式文件将申报项目暨相关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附件:光伏电站建设投资承诺书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29日
  
  (联系人:彭斌庆,联系电话:65226986)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