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9-13 浏览次数:11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
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17〕1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加快建设完善电力市场体系,按照《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就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重要意义
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是中发〔2015〕9号文明确的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全面深化,电力中长期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亟待加快探索建立电力现货交易机制,改变计划调度方式,发现电力商品价格,形成市场化的电力电量平衡机制,逐步构建中长期交易与现货交易相结合的电力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
二、试点工作目标
试点地区应围绕形成日内分时电价机制,在明确现货市场优化目标的基础上,建立安全约束下的现货市场出清机制和阻塞管理机制。组织市场主体开展日前、日内、实时电能量交易,实现调度运行和市场交易有机衔接,促进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市场有效运行,形成体现时间和位置特性的电能量商品价格,为市场主体提供反映市场供需和生产成本的价格信号。
试点地区应加快制定现货市场方案和运营规则、建设技术支持系统,2018年底前启动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同时,应积极推动与电力现货市场相适应的电力中长期交易。
三、试点地区选择
根据地方政府意愿和前期工作进展,结合各地电力供需形势、网源结构和市场化程度等条件,选择南方(以广东起步)、蒙西、浙江、山西、山东、福建、四川、甘肃等8个地区作为第一批试点,加快组织推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
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原则上应按现有电力调度控制区(考虑跨省跨区送受电)组织开展,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合并调度控制区。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试点工作第一责任单位由试点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明确,负责统筹推进试点工作,提出明确的试点工作时间表和任务分工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省(区、市)组织推动区域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