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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5-26  浏览次数:1018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7〕8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法制办公室联合制定的《海南省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2017〕19号)和《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23号)精神,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统一、精简高效、协调创新、注重实效、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的原则,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多规合一”改革等工作有机结合,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机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执法职能,整合执法机构。

  1.明确职责范围。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2017〕19号)关于跨领域综合执法的要求,首先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具体划转的处罚职权在《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中明确,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至2017年9月底前,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其中对部分专业性要求较高,确实不具备实行跨领域集中处罚的事项,可先以领域内集中执法的方式作为过渡。

  2. 综合设置机构。2017年5月底前完成省级主管机构设置,省编办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制办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按程序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决定,有关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2017年9月底前,各市县政府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以及其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力争2017年6月底前完成。

  2017年12月底前,实现城市管理执法权的集中。

  3.下移执法重心。按照属地管理、简政放权、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设区城市推行区一级执法,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其他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可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强化执法队伍,夯实工作基础。

  4.优化执法力量。各市县政府根据执法工作特点合理设置岗位,增强城市管理执法力量,统筹考虑城市区域面积、流动人口、旅游人口、管理执法任务复杂等因素,逐步实现执法人员占城市常住人口万分之五的比例配备,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执法人员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使用事业编制。

  5.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职务职级调整、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等制度,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工作,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核、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建立执法人员退出机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录用和使用执法人员,加大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力度,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2017年9月底前,完成在编在职一线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统一着装,逐步配备执法执勤专用车辆、装备,改善执法办公条件。

  6.规范协管队伍。各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7.注重人才培养。以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为目标,以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培训工作为载体,集中在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中开展“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着力提高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处级以上城市管理执法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12月底前完成所有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轮训工作和持证上岗工作。

  (三)规范执法行为,创新执法方式。

  8.推行权责清单。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并根据改革推进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至2017年7月底,首先完成省级和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

  9.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流程,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形成完备的执法标准体系。加强执法为民思想教育和执法礼仪建设,完善执法文明用语和行为标准,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

  10.创新执法方式。综合运用法律、规范、协调、引导、教育、服务等多元化管理执法方式,强化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顺应历史沿革和群众需求,合理设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有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托信息化技术,综合利用视频一体化技术,推进综合执法智能监管,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

  11.推进数字化管理。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到2017年10月底前,各市县政府要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基于城市公共信息平台,整合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拓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推行网格化管理,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积极推进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健全执法办案信息查询系统,推行网上行政服务工作。

  12.推动社会化治理。发挥社区作用,加强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13.加强法制建设。及时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与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适时提请制定机关予以修改。加强立法工作,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框架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解决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和批准执行有关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

  (二 )营造舆论环境。加大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将改革实施与宣传工作协同推进,解读改革政策,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广泛宣传典型经验,强化示范效应,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理性、积极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制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切实强化对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