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98-36313909
政策法规

财政部: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

更新时间:2026-07-30  浏览次数:20

7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文件明确:就减半征收、全额征收以及免征收的情况给出新的规定。


根据文件,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具体见附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自2026年9月1日起,对企业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下列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在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


2.油气长输管道线路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


3.水电站的水库水面淹没区、大坝(不包括发电厂房用地)、堤防、护坡、航道(含航道设施)、增殖放流站、过鱼设施、灌溉设施和泄洪设施用地;


4.核电站的堤防、护坡用地;


5.火电厂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


6.供电企业的输电线路(含杆塔基础)用地及其施工临时用地;


7.煤炭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和公共绿化带用地;


8.矿山企业(含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建材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 现就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具体见附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二、自2026年9月1日起,对企业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下列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在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


  (二)油气长输管道线路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


  (三)水电站的水库水面淹没区、大坝(不包括发电厂房用地)、堤防、护坡、航道(含航道设施)、增殖放流站、过鱼设施、灌溉设施和泄洪设施用地;


  (四)核电站的堤防、护坡用地;


  (五)火电厂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


  (六)供电企业的输电线路(含杆塔基础)用地及其施工临时用地;


  (七)煤炭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和公共绿化带用地;


  (八)矿山企业(含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建材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


  企业的上述用地在项目建设期间可按本条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临时用地批复、项目立项规划文件、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特此公告。

海南省太阳能应用行业协会由8家单位发起,经1年多准备,于2015年6月7日正式挂牌对外工作。海南省太阳能应用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非赢利社会团体,目前办公地点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挺丰村委会保明村188号4楼。

海南省太阳能应用行业协会成立初衷是凝聚行业内的正能量,形成一股社会力量, 应对行业发展所带来的问题。其宗旨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争取在社会中的话语权,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引导行业自律,杜绝豆腐渣工程。